关于
离婚涉及到未分配财产的分割争议上,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规定。
因此,对于
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虽然源自于
物权这一法律基础,但其特质却与普通的物权有所区别。
具体而言,若离婚的双方或其中某一方控制着共同财产,则可依据物权原则申请分割该共同财产,而不再受制于
诉讼时效的限制。
然而当提出分割请求之时,如果共同财产已不再被双方或是任何一方所掌控,那么此时此刻,这个请求便转变成了一个向对方追究
赔偿责任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这类问题的
审理期限应该为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三年之内提
起诉讼。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