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根本性区分在于:
前者乃是指依据行为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业已确证的因果关系为基础,从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
在响应性质上,这种责任形式介乎于无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责任之间。
相较之下,无过错责任则是基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一基本事实,以及行为人的特定活动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品的潜在危险性质,与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展现出客观的因果联系,以此作为进一步加重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使之需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起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