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骤起狂风而导致租用房屋遭受损失,则承租人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位于这种情况下的房屋损伤应视为大自然灾害引发之结果,且此类灾害通常属于无法避免或阻挡的“
不可抗力”范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一方,其并无可能提前察觉到此类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故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无需承担任何
损害赔偿义务。
然而,若承租人因自身疏忽大意未能妥善保管租赁物品,进而导致这些物品毁损或灭失,此时承租人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