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狗主在遛狗时未拴上牵引绳,使其误将路人视为敌对对象而猛烈攻击,导致被害人遭受伤害甚至死亡,狗主人理应负有法律赔偿之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即由饲养之动物给他人造侵权损害时,不论该动物是否被认定为宠物,其饲养者或管理者皆应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能证明被侵权方之损害乃系彼等故意为之,或是因其自身重大疏忽所致,则狗主可依法不对该损害负责,亦或仅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即可。
然若观察到被害人为故意向犬只挑衅、引发险情从而招来狗咬伤事件,证明了被侵权人或路人均存在过错,那么作为犬只的实际管理者便可据此理由来逃脱或减少原有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