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任何物体,例如物品或人体从建筑物内被抛出并造成他人伤害,那么,该侵权责任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若经调查仍无法确切判定具体的侵权人身份时,除了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之外,其余可能涉嫌为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者也必须作出经济补偿。
这些可能涉嫌为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者在进行了经济补偿之后,仍然拥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索偿的权利。
其次,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建筑物管理者都应采取必要且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预防前述情况的发生;
如若未能采取此类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他们将依法承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最后,关于房东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具体情况需视房东是否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潜在危险的发生。
如果房东未能尽到此项义务,那么他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