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对于那些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以及保护之责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而言,一旦其未能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或是未成年人自身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那么这些机构就必须按照其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