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普通法定判处方式如下所述:
除了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之外,应当根据罪行的总和刑期以及各条罪名中的最高刑期,酌情确定应予以执行的具体刑期。
然而,在管制处罚中,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处罚中,最高刑期则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有期徒刑罪犯,其总和刑期在不满三十五年的情况下,最高刑期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而若被告人所受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或以上时,那么最高刑期就不得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