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身故后监护权的归属问题主要需视情况而定,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若未成年人身亡时未满八周岁,此种情形下,原则上在未成年人身故前订立的所有合同均属无效,然而若有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则可以视作有效合约;
2.倘若身故之人年纪介于八至十六周岁之间,在此期间所签署的仅涉及纯获利方面的合同是可以被认可为具有效力的,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仍然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确认后方能生效;
3.倘若身故者年满十六周岁但尚未成年且其主要生活来源来自劳动所得,假设此类合同并无其他效力缺陷,那么这类签约是被视为合法有效的。《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