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
法规,省级行政区与自治区的法定代表机关之一,即该地方的人民政府建设和建筑主管部门,拥有对其
管辖范围内所辖城市房地产转让事宜进行监管的职责。
而在直辖市、州级市或县级城市,其相应的法定机构——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主导并直接负责协调和执行所在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的各种转让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换言之,也就是这些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起
房产过户等相关事务的办理职责。《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