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正式入住的住宅物业仍需缴纳相关费用。
业主对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根源于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所缔结的合约。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供的服务属于社会公共性质,并不因某些住户并未实际入住而降低其管理成本。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合约执行职责,业主亦应根据合约约定承担支付管理费用的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