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相关
法规中显示,当涉及到检查或拆除工厂建筑物时,常见的
承租方能够享受到的
赔偿项目通常涵盖了房屋安置费用以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
经济损失等等。
而这部分因停产停业产生的经济损失,则需要请专业评估师根据房屋在依法收走之前的效益状况,以及所导致的停产停业程度和时间长短等多方面因素综合来加以确定。
依照《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明确的相关条款,任何非合理性
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承租人在接受此项补偿方案时有疑虑的情况下,他们都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起
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