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所谓“
房屋过户”乃是指将建筑物所有权转移至他人名下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因而在进行正式的房屋过户操作时,若其
房产证上的姓名并未得到相应变更,则该
房产过户流程不具合法有效性。
然而需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这一特殊
物权项目的设立、改变、转让与消失,皆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方能生效;
反之,如若未曾履行登记程序,即便
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推定发生物权变动的事实亦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
除此以外,依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自然资源,即使未办理
产权登记亦可认定其所有权获得成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