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无权拒绝接纳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入学或以任何形式以停课、劝退来剥夺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针对类似情况,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相关部门对学校违法违规操作进行制止并处罚。《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