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乙方(即给
付定金的一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与甲方(即收受
定金的一方)签订商住房销售协议,则乙方无资格请求甲方退回所交付的定金;
反之若甲方因为其本身的原因未能与乙方签署商住房销售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然而当双方
当事人无法追究彼此责任时,致使商住房销售协议无法达成,在此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