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问题上,无须等待一个月之久方可办理,其中所涉及的离婚冷静期,乃是为协议离婚环节而设定并强制执行的程序。
相较之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事宜则不存在所谓的一个月冷静期之限制。
当夫妻中任何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时,可选择寻求有关组织的协助和调解,或直接诉诸于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后,有职责进行调解工作,若经查证情感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果,应当准许申请离婚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