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由夫妻一方因其人身伤害所获取的经济赔偿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因遭受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夫妻个人财产,非夫妻共有的范畴。
然而,若此项赔偿仅为普通的经济赔偿,并且是在婚内获得的,那么只需双方当事人未曾就婚后财产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即认定该赔偿金系婚姻期间所得收益,应作为夫女方的共同财产予以享有和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