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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是怎样

表见代理合同乃是指行为人在并不具备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业已终止之后所订立之合约。
倘若在此类情形之下,合同相对方具有充分合理之理由,使其确信代理人确实拥有相应之代理权限,那么此项代理合同便可构成合法有效。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对此等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与执行,促使其实施合约义务。
然而,倘若在合同相对方有资格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约之时,若此合约未经被代理人明确承认,那么此类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将不会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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