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合同乃是指
行为人在并不具备
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
代理权业已终止之后所订立之合约。
倘若在此类情形之下,
合同相对方具有充分合理之理由,使其确信
代理人确实拥有相应之代理权限,那么此项
代理合同便可构成合法有效。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对此等合同的
法律效力进行确认与执行,促使其实施合约义务。
然而,倘若在合同相对方有资格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约之时,若此合约未经被代理人明确承认,那么此类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将不会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