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罪”系指司法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以及便利条件,明明已知晓自身是无辜清白的,却故意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意地去掩盖原本知道真相的犯罪嫌疑人,不让他们获得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
或者是蓄意地混淆是非,将无罪当做有罪,做出偏离正义的判决;
又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对经济犯罪活动进行袒护和掩饰,企图隐匿其违法犯罪事实。
此类行为皆归类为渎职罪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对于那些在担任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期间滥用职权或疏忽职守,给社会公共财富、国家权益以及广大民众带来重大损失的人员,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假如情节特别恶劣的话,则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正如本法典其他规定所述,应按具体情况来执行对应处罚。
同时,所有涉及徇私舞弊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触犯了上述条款,则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