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二次手术治疗时,若医院存在显著的过失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在患者接受诊疗过程中所遭受到的任何损害,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可视为医疗机构有潜在过错:
(1)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2)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故意隐瞒或者拒绝对有关病案史料的提供;
(3)造成档案的遗失、伪造成效、非法篡改正或者直接予以销毁等恶劣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