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铺
租赁协议过期之际,乃不能行强制驱离屋主之举。
首先,在商铺租赁协议过期之时,租户与寓物业主双方均有权对此展开协商,或就
续签租赁协议达成共识,亦或是终止租赁关系。
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寓物业主有权诉诸法律途径,请求租户搬迁并负担其自租赁协议过期之后至实际搬离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租金,同时亦可视情况追究租户的
违约责任。
倘若法院判决已定,但租户仍未能遵从判决,拒绝搬离房屋,寓物业主便有权力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依照相关法律准则,当租赁协议到期之时,
承租方必须归还租赁物。
返还之租赁物品应符合事先约定或者是基于租赁物性质使用之后的状态。
在承租人持续使用租赁物且寓物业主尚未对此提出疑义的情况下,原有的租赁协议依然有效,只是租赁期限被视为非预定性。
再次,若租赁期限超出六个月之上,理当采用
书面形式做出规定。
但如若各方
当事人因未采取书面形式而致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则该租赁关系将被视为无定期。
此外,租赁期总长度不可超越二十年。
若超过二十年期限,则超过部分将失效。
最后,在租赁期限到达之际,各方当事人皆有权利选择是否续约。
然而,约定好的租赁期限自重新签订效力之日起禁止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