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一方在
结婚前所购
买房产系通过其单独名义
申请贷款购买,那么此类房产将被视为一方独立拥有的个人资产。
然而,如果此种
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已经步入婚姻生活后,因其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共有资金来
偿还贷款的情况,那么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还款金额则应划入到
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处置。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关于不动产
买卖合同的
承诺书,且是用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首付款置于
银行贷款之下,而在婚后所缴纳的贷款则主要依靠夫妻共同财产来完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通常会记在首先支付首付的一方名字下。
然而,如果在
离婚之时无法就不动产的归属及未偿还的贷款事宜达成共识的话,人
民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例如,可能会判决该不动产为登记在首付款人姓名下的那一方所有,同时,未清偿完毕的贷款也将被判定为该
不动产登记方的
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关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则需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非登记方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