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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若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购买房产系通过其单独名义申请贷款购买,那么此类房产将被视为一方独立拥有的个人资产。
然而,如果此种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已经步入婚姻生活后,因其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共有资金来偿还贷款的情况,那么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还款金额则应划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处置。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关于不动产买卖合同承诺书,且是用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首付款置于银行贷款之下,而在婚后所缴纳的贷款则主要依靠夫妻共同财产来完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通常会记在首先支付首付的一方名字下。
然而,如果在离婚之时无法就不动产的归属及未偿还的贷款事宜达成共识的话,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例如,可能会判决该不动产为登记在首付款人姓名下的那一方所有,同时,未清偿完毕的贷款也将被判定为该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关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则需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非登记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新修订: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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