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和抚养起子女来,这就需要为他们更换监护人;
其次,如果与被监护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或是这种状况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监护权的变更自然成为必要;
最后,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而言,若其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也具备抚养他们的经济能力,此时也可以申请对监护权进行相应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