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契约)失落补偿的责任隶属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赔偿,其定立并非仅限于尚未签署的合约阶段,在签订生效后亦可能导致相关主体负担此项责任。
至于涉及这一范畴的法理要素,可以归纳如下四点:
首先,必须存在签约方未能履行法定连带职责或是未遵循先前条约义务,从而产生了违背诺言的行动;
第二,由于前述与诚信原则相悖的行为,该方当事人蒙受信赖利益的损害实乃无可避免;
第三,从主观角度考量,负有责任的一方确实存在过错;
最后,违约行为与其引发的经济损失之间必须建立起合理且直接的关联性。《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