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土地寿命已至,土地合法使用者希望继续享有使用权时,应当在期满前整整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明确规定了使用年限,且于期限届满之处,土地使用者希望持续对土地加以利用的话,也应于到期之前整整提前一年递交续期申请,除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需求需回收该片土地,否则应予以许可批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