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农户间关于宅基地权属产生纷争,当事人双方理应尊重历史事实,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在双方协商取得共识之后,建议立即签署协议,使得协商成果得以有效落实。
同时需注意,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国家、集体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