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车逆行与电动车相撞后责任归属问题,应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参与事故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该事故发生在道路上的实际影响以及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科学合理地分配各自所应担负的责任。
若某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若受害方与加害方双方或多方都存在过错,则各自应分摊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与次要责任。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促成了这起事故,那么另一方就无需为这次同类事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