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依据现行公认学说来看,共有以下三种情况并不适用于该原则。
首先,当租赁物因遭受国家没收或征收而导致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其次,若先设定抵押、再将租赁物出租,且抵押权已完成登记手续,在这一情况下,如采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可能会对抵押权的顺利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当租赁房屋在出租之前已被法院依法律规定查封时,此时应当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