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规条例所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倘若在行为过程当中,明确认识到手中持有的或是正在予以使用的为伪造货币却依然保持持有、使用,而且其总数已经达到了前述较大额度范围内的话,可被认定为此种犯罪行径。
这种犯罪在主观表现上,必须是属于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仅要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所持有的或者正进行使用的是伪造货币,同时还必须存在着积极故意地继续非法持有和使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