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自述材料并非等于承认犯罪。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撰写的自述材料,重点在于详尽陈述自身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可被用于作为相关证据使用。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证据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以及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记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