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间个人财产的界定标准如下:
首先,是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所取得的所有财富,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部分资产应被认定为其特有的婚后个人财产;
其次,若夫妻中某一方由于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赔偿金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款等相关费用也属于其个人财产范畴;
再者,若是遗嘱或者赠予合同时已经明确指定只归属于配偶一方的任何财产,理应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某件特定的生活必需品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得到使用,但仅由其中一方专用且不具有夫妻共同作用时,亦应当将其视作专属于个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