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婚姻存续期间所持股份的夫妻离婚处理方式包括:
1、针对单人所有的股份,在未事先约定情况下,不予析产分割;
2、对夫妻双方共同持有之股份,应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若协商破裂,应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
在此种情形中,非股东一方如欲获得股权应得到至少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出资人亦需书面放弃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否则,当事人双方仅可就股权出售后所产生的私人财产份额进行具体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