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公证认证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类型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公民可以通过在书面遗产文件中明确表明自身对于身后个人财产分配的真实意图和意愿,同时签署名字并标注清楚日期。
若没有其他有效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出现,这部分内容便可视作为自书遗嘱处理遵循。
然而,请注意,在制定此类遗嘱时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手写,并签字确认,标注具体年份、月份及日期。
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设立的遗嘱视为无效;
任何欺诈、威胁等因素影响下所立出的遗嘱亦属无效;
伪造的遗嘱同样不具备合法性以及遗嘱内被篡改的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