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事宜,本院支持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离婚双方需共同向法院递交诉前调解申请,并明确告知法院已有离婚协议达成且在诸如子女抚养监护权、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关键议题方面已取得一致意见,以期法院能够迅速作出响应,派遣专门调解员参与调解流程。
如调解取得圆满成果,即为当事人颁发民事调解书,载明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详细记载关于子女抚养、财产权益以及债务负担等各项事务的处理方案,以此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离婚证书。
若调解未能达成理想效果,则将优先考虑通过法律程序展开诉讼进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