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之时,须按照被征用土地原先所处之主要用途选择相应的补偿方式。
若征地涉及到耕地的问题时,该补偿的组成部分就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多方面内容。
施行耕地征收时的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耕地被征收前所产出的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来进行计算的。
至于耕地上的安置补助费,则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置的农户口数进行核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