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共包含以下三个重要部分:
首先,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合理补偿(此类补偿绝不能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的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
其次,因为征收房宅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第三,针对由于征收房宅而引起的停工停产所产生经济损失的适当补偿(此补偿金额需综合考虑被征前房宅的盈利状况以及停产停工期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若征收土地类型为国有出让性质,那么我们应同时对该土地进行相应补偿;
但如果是国有划拨性质的土地,则通常无需提供补偿。
如果您对补偿标准存在疑虑或对征收步骤持有异议,您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同样也有权利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预先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或者被征收方的房宅所有权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向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按照预先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给出补偿决定,同时需要在征收区范围内进行公布。
若被征收方对此补偿决定存有不满,同样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