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所有权尊重的前提下,以合约方式处理他人之物所签发的合同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不确定性,这取决于多个因素。
如若该合同得以所有权主人的亲自批准,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使用权之人也成功获取了对应的处置权时,那么这份合同便具有充分的有效性;
然而,若是此份合同无法得到所有权主人的审批通过,且同时也未能成功获得相关的处置权,那么它便失去了其合法性的基础,进而成为无效的合同。
倘若签订合同的合同方确实出于良好意愿进行了交易,并且取得了相应房屋、车辆等权利,尽管这份合同不幸最终被确认无效,但由于已经完成了合法的转让手续,我们仍然不能强制期待善良的合同方返还财产,而唯有将追究赔偿的责任归属到无产权权限的人身上。
若是因为无完全的所有权权限之人缺乏相应的权力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接受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无完全授权之人对自己因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负有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