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承诺,本质上是指受要约之人同意接受该项邀请之明示表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履行承诺过程中不得予以撤销;
当承诺抵达要约方时,便意味着合同正式成立。
然而,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制,对于已发出的承诺,承诺者依然享有撤回之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承诺者可通过书面信函或口头说明等形式,撤回先前所作的承诺,因此达成实质性修改。
为了确保撤回行为的有效性,撤回承诺的通知应优先于或者与原本的承诺同时送达给予相对之人手中。《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