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之变更未必构成违约行为,具体情形取决于变更内容及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若仅涉及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变化,且已向合同相对方提交了书面变更说明及相应通知,此种情况便不能视为违约行为。
然而,一旦更改超出上述范围,并且未经合同另一方同意即擅自转让自身权利与义务,那么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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