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延迟交付以至于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该合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均可被视为授予了当事人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预设目的正常进行;
2.在履行合同义务截止日期到来之前,任何一方已经明确表达会或已经通过自身实际行动展示出其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
3.在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约及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前提下,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并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之后,仍然无果;
4.作为主事人的另一方若存在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反约定条款的行为,且此种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5.此外,法律上还对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