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堂课我们将向同学们介绍格式条款的相关知识。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的某些内容,往往由一方单方面制定,在起草时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或协商。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这些预先设定的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这些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参与格式条款的主体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此类条款涉及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第三,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或者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那么它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若格式条款导致对方人身受到伤害;
第五,格式条款因为主观故意或严重过失给对方带来财产损失;
第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此类条款中滥用权力,无故地免去、降低自身责任,或是给对方施加额外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势力排除和排斥对方的核心权益。《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