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其计算方式是以被征收耕地之前三年内的年均产值作为基准,同时根据六至十的比例进行调整。
若经过评估后发现土地补偿费用无法满足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此种情况将经过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偿费的金额。
2.至于对其他类型土地实施征收所需支付的补偿费标准,则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城市依照征收耕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各级政府有责任负责制定并公开各类市、县级地方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力求实现同一地区的补偿费用相同,即所谓的“同地同价”原则。
为此,如若被征收的场地属于已设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的市县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其土地补偿费就可以被计算出来:
土地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总面积×该耕地所在区域每单位面积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
然而,在尚未设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在实践中往往会依据统计年报表中所记载的数据计算出以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亦或是通过地方政府根据此数据,分区域设定各年度的年产量),然后与相应的农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相乘,最终得出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值。《土地管理法》第48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