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判定住房使用者须遵守以下三项必要条件:首先是户籍条件,若户口未能登记于拆迁之房屋内,即便是确实占有该房屋,亦无法确认其为合法的住房使用者;
其次是居住条件,此处所指实质上的占据乃实际居住之意,特别关注于拆迁事件发生之前该住户是否确在此处居住;
当然,曾有过居于此屋的历史,即使因其困于拆迁房屋居住不便而选择他处租赁房屋居住,也同样满足成为房屋使用者的条件;
最后便是他处无享有福利分房的资格。
如果这三种条件都得到满足,则在私房拆迁案件进行审理时,司法机关极可能将其视为合法的住房使用者。《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