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车辆驾驶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计分记录,它被视为一种行政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时,除了依据相关法规对其提供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外,还会实施累计积分制度。
因此,这不仅是行政处罚,也是行政记分的过程。
如若相关当事人对交通管理执法机构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有权依据公正公平原则,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此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