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是否能够独立带领子女度过一整天,这需要依据双方之前所达成的协议或由法庭作出的裁决来决定。
若原先并未对此有所规定,且法庭也未做出禁止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单独带离孩子一整天的裁决,那么此刻便具有了独立携带孩子过上一天时光的权利。
相反,若是事先就已明确约定不得独自带离儿童,那么,身为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是无法行使着该种权利将孩子单独带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