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作为首选解决途径。
若经过协商仍然无法确立探望权的行使规则,则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在离婚之后,对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而言,他们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益;
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安排,应当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于人民法院,由其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