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规,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身的职责和义务,便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他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完善、细致的章程制度;
其次,根据各自在公司中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按期足额地完成出资的支付;
再者,对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股东们需要负起相应的有限责任,这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作为限度来承担间接责任,换言之,股东无需用自身的私人财产去偿还公司债务。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当出现以下几种状况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需要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例如:
在公司设立之时,若某些股东并未以货币形式出资,而是选择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作为出资方式,当经过估价后发现这些资产的真实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价格时,那么,应当由这些股东来补齐差额部分,而其他股东则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公司还可以决定让股东超过其已出资金额再度缴款,这种情况被称作追加出资。
追加出资的事项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也就是说,《公司法》并未将其视作必须的条款进行列举,但是,一旦在章程中有所反映,那么这样的规定就会具有法律约束力。
并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们不得擅自撤回已经投入的资本;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定职责,也是需要股东积极履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