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婚前购买房屋且由单方承担购房所产生的费用,在法律层面上,此种情况被认定为属夫妻间的个人财产范畴,并不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所以不能依据相关法规对此项资产作出任何分配的决定,而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对此房产的处置亦应以产权所有者的主观意愿为主导原则。
(二)如果在恋爱期间或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中的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住宅,尽管这并不具备合法的婚姻证明,但仍可据此作恰当的分割处理,无具体协议约束的话,可按照当时各自投入资费的比例来确定份额。
(三)若在婚前买房过程中,由其中一方负担首付款项并在婚后偿还贷款,那么在法律规范中就明确规定,那些由购置房屋一方先行支付的首付款部分权益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偿付的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解除婚约后纳入到财产分配的考虑范围内,并且由双方平均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