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工程建设合同事宜:
(1)经由合同各方平等、自愿地磋商达成一致,便可成功地解除建筑施工合同;
(2)因不可抗力现象或非合同当事人所引发的事件导致合同难以继续执行,则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对等,均有权提出解除合约的请求;
(3)当某一当事人做出违反合约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需行使此权利,应当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并提前七日告知对方合同即将被解除的这一事实,待正式文书送达对方后,方可生效,合同自此得以终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