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关于探望权的权利分配,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自由的商议和约定。
若未能达成共识,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决。
司法机关通常会判定其中一方拥有每月单周、双周内的某一特定日期来行使探望权的权利,或者是给予其一至两天的探望时限。
然而,若有一方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因其行为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了显著且严重的负面影响;
或是针对不满八岁的小孩,当他们表现出强烈而明确的意愿不希望被某一方探望,那么这一方可要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机构对该种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重新审理并暂缓该一方的探望权行使资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