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了子女抚养费用之后,仍然存在着变更的可能性。
尽管最初的数额确实由法院所裁定,但是根据当案件中的相关方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动,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更正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若是收益有限,可要求适当降低抚养费额度,具体的调整幅度需要在双方的协商下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寻求其他途径来予以弥补。
在父母离婚之际,离婚子女的抚养费用通常需要在以下三个环节中做出全面评估:
首先,需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
其次,要与抚养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最后,基于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收入以及财产状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